43 關於刑事訴訟之撤回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才得撤回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D)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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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494), C(35), D(49), E(0) #3295578
統計: A(98), B(494), C(35), D(49), E(0) #3295578
詳解 (共 3 筆)
#6209305
刑訴239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C、D答案就解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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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補充一下關於A選項的其他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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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告訴,是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提出告訴」),也只有提出告訴的人,才有撤回權!!!
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方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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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撤回」就會碰到一個問題,請問「指定代行告訴」(236)可不可以撤回?
結論:指定代行告訴人不能撤回!!但是法院可以為不受理判決。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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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有2個權利,「吿訴」(232)跟「撤回」(238)。指定代行告訴把這兩個拆開,將「告訴」讓檢察官指定之人行使,所以指定之人只能告訴而不能撤回。當告訴人沒有236的狀態時(Ex.從昏迷中醒來),因為告訴不是他提的,無從撤回;但236II對指定代行告訴有「限制」,如果事後告訴人表明不願意告訴,法院得以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該指定代行告訴不合法,與未經告訴無異,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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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79)廳刑一字901
查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内(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五八號解稱參照)。本件某丙經檢察官指定為代行告訴人,無權撒回告訴。
次查告訴權與撤回權在訴訟法上並不可分,撤回權應專屬於實行告訴之告訴人。本件某乙被撞受傷昏厥,雖係被害人,但未實行告訴,應無撤回告訴之權。代行告訴人,係代被害人行使其告訴權,應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33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代行告訴人行使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本件某丙代行告訴後,被害人某乙神智恢復向第一審法院表示撤回告訴,固不生撤回之效力,但其不願告訴之意思至明,揆諸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四二號解釋意旨,某丙所為代行告訴即應以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論,自非合法,與未經告訴無異,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查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内(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五八號解稱參照)。本件某丙經檢察官指定為代行告訴人,無權撒回告訴。
次查告訴權與撤回權在訴訟法上並不可分,撤回權應專屬於實行告訴之告訴人。本件某乙被撞受傷昏厥,雖係被害人,但未實行告訴,應無撤回告訴之權。代行告訴人,係代被害人行使其告訴權,應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33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代行告訴人行使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本件某丙代行告訴後,被害人某乙神智恢復向第一審法院表示撤回告訴,固不生撤回之效力,但其不願告訴之意思至明,揆諸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四二號解釋意旨,某丙所為代行告訴即應以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論,自非合法,與未經告訴無異,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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