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不符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
(A)以言詞提起
(B)委由律師提起
(C)指名被告之姓名或特徵
(D)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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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30), C(107), D(90), E(0) #3295581
統計: A(483), B(30), C(107), D(90), E(0) #3295581
詳解 (共 4 筆)
#6365205
1. 要提出自訴狀。
2. 自訴狀之內容必須記載:(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所謂「犯罪事實」是指「構成犯罪的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3.自訴狀應按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相較於提出告訴,可以書狀提出,或是至警局、檢察署接受訊(詢)問記明於筆錄之言詞方式提出。
自訴之提起,法律有嚴格之規定,如果未附繕本,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卻不遵期補正,因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會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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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394
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I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II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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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I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II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III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IV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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