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A)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提起自訴
(B)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再行自訴
(C)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
(D)同一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已喪失告訴權,其他告訴權人仍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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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042), C(755), D(80), E(0) #2052568

詳解 (共 9 筆)

#3736184

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許阿桂條款-公訴優先原則)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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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329
(A)§321 (B)§23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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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534

(B)

第238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322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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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7425
(A)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提起自訴(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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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528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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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624

速解:
(B)自訴原與公訴原則上只是路徑選擇不同,所以原則上撤回其一種等於都不能再行使另一種。包含公訴期間逾期同樣不能再自訴。
(D)不利益部分不及於其他訴訟權人。自身放棄或不能行使告訴權利,該不利益雷同民訴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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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729
第 321 條(修法)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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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200

(C)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有公訴優先原則,而單純的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此一限制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公訴優先原則)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所以並無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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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298

下列關於自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後,雖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B不得對岳父母提起自訴(V) 
C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仍得再行自訴 
D自訴人得隨時撤回自訴,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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