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A)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提起自訴
(B)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再行自訴
(C)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
(D)同一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已喪失告訴權,其他告訴權人仍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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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042), C(755), D(80), E(0) #2052568
統計: A(164), B(2042), C(755), D(80), E(0) #2052568
詳解 (共 9 筆)
#3736184
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許阿桂條款-公訴優先原則)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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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534
(B)
第238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322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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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528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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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624
速解:
(B)自訴原與公訴原則上只是路徑選擇不同,所以原則上撤回其一種等於都不能再行使另一種。包含公訴期間逾期同樣不能再自訴。
(D)不利益部分不及於其他訴訟權人。自身放棄或不能行使告訴權利,該不利益雷同民訴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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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200
(C)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有公訴優先原則,而單純的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此一限制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公訴優先原則)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所以並無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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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298
下列關於自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後,雖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B不得對岳父母提起自訴(V)
C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仍得再行自訴
D自訴人得隨時撤回自訴,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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