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判程序原則上應公開審理
(B)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C)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D)宣示判決,辯護人必須在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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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0), C(42), D(592), E(0) #3295583
統計: A(37), B(40), C(42), D(592), E(0) #329558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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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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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84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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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86:法庭之公開
1.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2.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3.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2.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3.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A:原則上公開,例外才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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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82:在庭之身體自由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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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85:審判開始~朗讀案由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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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84: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D:宣示判決不意辯護人在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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