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既遂罪,於第一審獲無罪判決,但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B)檢察官或被告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C)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D)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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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53), C(220), D(26), E(0) #3295584
統計: A(531), B(53), C(220), D(26), E(0) #3295584
詳解 (共 4 筆)
#6193646
上訴三審案件限制其實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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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看376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3年以下、簡單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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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件原則不能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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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參照釋字752意旨,「至少一次救濟機會」是訴訟權的核心。所以不得上訴的案件,如果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要給人拼搏一次的機會(376I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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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目的是「拼搏一次」
拼搏一次要幹麻?拼「無罪」。
誰想無罪?一定是被告
所以能拼搏的人一定限於「被告」(及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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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原則376提到的案件"不能"上訴三審,例外碰到「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能"上訴三審。但要注意,機會只有一次,上去三審後經發回或發交後,不能再上訴三審(376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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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既遂罪,於第一審獲無罪判決,但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則甲的案件不能上訴三審(376I本文),但符合376I但書「至少一次」救濟機會的條件,可以例外上訴
(A) 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正確
(B) 檢察官或
(C) 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
(D) 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基於控訴原則之內涵與客觀性義務,檢察官應以上訴防止法官擅斷、藉由阻止違法裁判的確定來追求審檢合致性,所以為被告「利益」與「不利益」皆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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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055
刑事訴訟法§376: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1.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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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44:上訴權人~當事人
1.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2.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2.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B:被告可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可上訴。
C:本案是原本無罪變有罪,檢察官只能為被告利益上訴。
D: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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