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此一規定與何種制度有關?
(A)認罪協商
(B)自訴
(C)被害人訴訟參與
(D)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26), C(748), D(7), E(0) #3295582

詳解 (共 3 筆)

#6522089
補充聲請訴訟參與之法定程式及訴訟參與聲請...
(共 1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211938

這項規定賦予犯罪被害人一個權利,讓他們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從檢察官起訴後到二審結束前),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加入訴訟程序,表達自己的意見、參與調查,不再只是旁觀者,而是能積極參與案件的審理。

5
0
#7338051
刑事訴訟法§455-38犯罪被害人得聲請參與訴訟之資格及案件類型
1.下列犯罪之被害人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2.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但被告具前述身分之一,而無其他前述身分之人聲請者,得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得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54554
未解鎖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
(共 4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