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法院行證據調查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適法?
(A)監聽譯文當然有證據能力
(B)法院對不到場之鑑定人,予以拘提
(C)法院未令 15 歲之證人具結,即訊問之
(D)法院囑託鑑定時,必須命鑑定人以言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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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3), C(415), D(132), E(0) #3295575

詳解 (共 5 筆)

#6201630

刑事訴訟法

第199條、第197條準用178

法院對不到場之鑑定人,得科罰鍰,不得拘提---(B)

186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C)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206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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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197
(A) 監聽譯文本質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書面陳述,是傳聞證據。依 159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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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9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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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86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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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6 1.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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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855
補充鑑定之必要處分採取分泌物等之許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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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040
(A)監聽譯文應符合通保法§5、11、18-1之規定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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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977
刑事訴訟法§159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A:傳聞證據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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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99拘提之禁止
鑑定人,不得拘提
B:不能拘提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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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6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2.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C:正確。未滿十六歲不能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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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06鑑定報告
1.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2.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3.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4.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
5.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D:得命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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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5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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