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公訴之追加或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於任何時間均可為訴之追加
(B)提起公訴後,檢察官發現有應不起訴之情形時,於任何時間均可撤回起訴
(C)如被告犯強盜殺人罪,檢察官僅對殺人罪提起公訴時,檢察官對被告仍可追加提起強盜罪之公訴
(D)公訴之追加,必須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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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5), C(411), D(1108), E(0) #2770076

詳解 (共 10 筆)

#5325723

(C)強盜殺人罪係強盜與殺人的【結合犯】,為【實質上一罪】,屬於【單一案件】。基於刑訴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單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就殺人罪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強盜殺人),檢察官不可追加提起強盜罪(也不須追加強盜罪)

 

【單一案件】=單一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包括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的情形

【實質上一罪】
即評價上一罪、包括一罪,以一個犯意,為數個行為,而實現單一犯罪構成要件者,為實質上一罪。

  1. 態樣
接續犯(手段密接、時間緊迫。如:某甲揍某乙好幾拳,導致身體多處受傷)
繼續犯(如:持槍一段時間、私行拘禁
結合犯(如:強盜殺人
集合犯
吸收犯
加重結果犯


【裁判上一罪】
裁判上一罪
被告事實上有數犯罪行為,即本質上係數罪,惟因司法刑事政策考量,使其於刑法規定上於裁判時予以視為一罪以定其刑度。
裁判上一罪的態樣:  想像競合犯

 【公訴不可分】原則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稱之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在單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的情形,因為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在訴訟法上是一個訴訟客體,自無從割裂予以解決,故起訴的效力及於單一案件的全部,檢察官也不可以只起訴犯罪事實的一部,如果只起訴一部,其效力仍然及於全部。


資料來源:  lawsWIKI法律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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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609

第 265 條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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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691
(A)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於任何時間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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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560
C應該是裁判上一罪,併案處理,不是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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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113
C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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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467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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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411
回傑克 併案審理是針對已起訴之案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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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515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1. 於第一審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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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320

有摩友可以解答(C)?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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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135

速解:強盜殺人= 結合犯,符合單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267條之規定起訴殺人的效力就會及於強盜所以判決的效力也會及於強盜,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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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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