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公訴之追加或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公訴後,檢察官於任何時間均可為訴之追加
(B)提起公訴後,檢察官發現有應不起訴之情形時,於任何時間均可撤回起訴
(C)如被告犯強盜殺人罪,檢察官僅對殺人罪提起公訴時,檢察官對被告仍可追加提起強盜罪之公訴
(D)公訴之追加,必須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125), C(411), D(1108), E(0) #2770076
統計: A(26), B(125), C(411), D(1108), E(0) #2770076
詳解 (共 10 筆)
#5325723
(C)強盜殺人罪係強盜與殺人的【結合犯】,為【實質上一罪】,屬於【單一案件】。基於刑訴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單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就殺人罪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強盜殺人),檢察官不可追加提起強盜罪(也不須追加強盜罪)
【單一案件】=單一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的情形
【實質上一罪】
即評價上一罪、包括一罪,以一個犯意,為數個行為,而實現單一犯罪構成要件者,為實質上一罪。
接續犯(手段密接、時間緊迫。如:某甲揍某乙好幾拳,導致身體多處受傷)繼續犯(如:持槍一段時間、私行拘禁)
結合犯(如:強盜殺人)
集合犯
吸收犯
加重結果犯
【裁判上一罪】
裁判上一罪
指被告事實上有數犯罪行為,即本質上係數罪,惟因司法刑事政策考量,使其於刑法規定上於裁判時予以視為一罪以定其刑度。
裁判上一罪的態樣: 想像競合犯
【公訴不可分】原則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稱之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在單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的情形,因為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在訴訟法上是一個訴訟客體,自無從割裂予以解決,故起訴的效力及於單一案件的全部,檢察官也不可以只起訴犯罪事實的一部,如果只起訴一部,其效力仍然及於全部。
資料來源: lawsWIKI法律維基
60
0
#5070609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51
0
#5080320
有摩友可以解答(C)?
謝謝。
1
1
#5477135
速解:強盜殺人= 結合犯,符合單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267條之規定,起訴殺人的效力就會及於強盜所以判決的效力也會及於強盜,反之亦同。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