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被告之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書記官經法院許可後為公示送達,將應送達之文書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並應以繕本登載報紙。該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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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501), C(1075), D(13), E(0) #2770058
統計: A(249), B(501), C(1075), D(13), E(0) #2770058
詳解 (共 8 筆)
#5155371
民訴152 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外國為送達,經60日發生效力。
刑訴60 最後登載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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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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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書記官經法院許可後為公示送達,將應送達之文書張貼於法院牌 示處,並應以繕本登載報紙。該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A)10 日(B)20 日(C)30 日(D)40 日
刑事訴訟法第59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補充 民事訴訟第149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行政訴訟法第81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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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349
第 60 條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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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471
民訴149
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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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59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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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325
因為是第28題,所以是屬於刑訴不是民訴,答案才會是3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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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554
速記法:「公示送達」4字剛好筆劃共30劃=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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