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考量之事項?
(A)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B)被告將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C)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期間
(D)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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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926), C(305), D(602), E(0) #2052563

詳解 (共 6 筆)

#4191040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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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759

速解:緩起訴是檢察官,檢察官不可能做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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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247
(A)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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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287

253-1Ⅰ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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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822
關於此題目可參考刑事訴訟法以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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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413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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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5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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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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