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應考量之事項?
(A)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B)被告將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C)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之期間
(D)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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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926), C(305), D(602), E(0) #2052563
統計: A(240), B(1926), C(305), D(602), E(0) #2052563
詳解 (共 6 筆)
#4191040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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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759
速解:緩起訴是檢察官,檢察官不可能做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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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287
253-1Ⅰ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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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413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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