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敍述,何者正確?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C)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D)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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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3), B(231), C(215), D(203), E(0) #2052566

詳解 (共 6 筆)

#5554772

速解:傳聞證據能力三階論
1.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直接證據)
2.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顯然可信)
3.調查中,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調查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必要+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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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7119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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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454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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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860
關於此題目(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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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389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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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515
(B)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作為證據(傳聞法則之例外)
(C)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作為證據(傳聞法則之例外)
(D)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調查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作為證據(傳聞法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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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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