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之羈押聲請與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應為有罪判決者,始得羈押
(B)法官為羈押審查訊問時,檢察官原則上得不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C)羈押審查程序仍屬於偵查程序,為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聲請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不得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D)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法定羈押原因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應先命檢察官補正羈押必要性之說明, 不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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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2003), C(134), D(497), E(0) #2052562

詳解 (共 10 筆)

#3626077

 

101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B)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C)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D)第 101-2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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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261
速解
偵查中的羈押庭審查,原則上檢察官免到場,因為已經有羈押聲明讓法官與辯護人知曉。法官訊問後,可以逕予以羈押,若羈押無必要性則交保或限制住居。
檢察官一定要到場的情況是,檢察官基於防串供,限制辯護人或被告有關卷證的閱卷權,那就要到場聲明禁止或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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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644

§101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1. 可以選擇到場不到場

如果B選項是"不得到場",則是沒有選擇,檢察官一定不能到場,這樣是錯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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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757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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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813
偵查階段-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不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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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397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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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808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刑事訴訟法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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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328

我終於看懂了,謝謝7F熱心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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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732

照5F同學的意思來看:被告如果有五串逃的事實,就算檢察官沒有到場說明,法官也是可以當庭羈押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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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201
所以B為什麼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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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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