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亦具有先行調查權,而屬於偵查主體之一
(B)檢察官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知有犯罪嫌疑者,開始偵查後,得請求司法警察(官)協助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但不得命司法警察提出報告
(C)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不得將卷證發回,亦不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調查,僅得命檢察事務官補足調查
(D)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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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66), C(91), D(2548), E(0) #205255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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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392號理由書:「我國現制之檢察官係偵查之主體,其於『刑事』為公訴之提起,請求法院為法律正當之適用,並負責指揮監督判決之適當執行。」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07號判決:「偵查機關有主體偵查機關與輔助偵查機關之分,檢察官乃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係偵查之輔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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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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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II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刑事訴訟法第 231-1 條

I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II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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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關解答

大法官釋字392號理由書:「我國現制之檢察官係偵查之主體,其於『刑事』為公訴之提起,請求法院為法律正當之適用,並負責指揮監督判決之適當執行。」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07號判決:「偵查機關有主體偵查機關與輔助偵查機關之分,檢察官乃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係偵查之輔助機關。」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50號判決:「我國法制係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即檢察官係偵查程序之主導者,負責發動、進行及終結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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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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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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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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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0 條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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