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
(A)司法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後,解送檢察官
(B)被害人向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
(C)檢察官依法相驗後,發現有犯罪嫌疑
(D)外國人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刑法第 116 條或第 118 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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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98), C(113), D(2467), E(0) #2052552

詳解 (共 7 筆)

#3626034

(D)  243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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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22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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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679
(A)司法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後,解送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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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508
駐外代表處不是偵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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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234
(A)第九十二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無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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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493
(D)外國人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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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519

「駐外代表處」並非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故向其請求追訴並非法定的偵查或調查啟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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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3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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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3 條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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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6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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