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傳喚與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B)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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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3), B(66), C(93), D(460), E(0) #2052560

詳解 (共 6 筆)

#3540497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B)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第 73 條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第 72 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

,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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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506

使用「通知書」 請嫌犯到現場 ;
「傳票」是傳他到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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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187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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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168
(A)傳票 (x)   通知書(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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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349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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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409
檢察官是主導偵查程序的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可以用傳票「傳喚」證人,傳喚不到的話,檢察官可以依法拘提證人或處以罰鍰,傳喚的法律效果就比較強。但偵查輔助機關沒有檢察官那麼大的權限,所以對證人只能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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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27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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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47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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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傳票 警察》通知》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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