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判決,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判決
(B)起訴案件曾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C)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D)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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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6), B(349), C(151), D(201), E(0) #1782946

詳解 (共 5 筆)

#2752890

A刑訴301條:無罪判決。

BC刑訴302條:免訴判決。

D刑訴303條: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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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775

補充條文:

第 301 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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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349
檢方~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絕對不起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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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788
(一)依刑事訴訟法§301Ⅰ規定:「不能...
(共 2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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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041

第 301 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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