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對法官以「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之聲請迴避,下列何者正確?
(A)辯護人有聲請權
(B)聲請得以言詞方式提出
(C)法官所屬之上級法院為決定機關
(D)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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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2040), C(194), D(361), E(0) #1782952
統計: A(328), B(2040), C(194), D(361), E(0) #1782952
詳解 (共 6 筆)
#2761469
(A)辯護人有聲請權
(X)只有當事人可以。
(B)(O)聲請得以言詞方式提出
(C)法官所屬之上級法院為決定機關
(X)所屬法院合議庭。
(D)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X)被駁回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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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887
刑訴20條: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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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053
第 20 條
Ⅰ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Ⅱ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Ⅲ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第 21 條
Ⅰ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 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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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582
刑事訴訟法18、20、2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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