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緩起訴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
(A)被告
(B)被告之代理人
(C)被告之辯護人
(D)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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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917), C(416), D(681), E(0) #1782953
統計: A(33), B(1917), C(416), D(681), E(0) #1782953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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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592
下列何者非緩起訴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
(A)被告
(B)被告之代理人
(C)被告之辯護人
(D)告訴人
民事的律師叫做代理人
刑事的律師叫做原則上叫辯護人
用這樣邏輯去解題,畢竟AD絕對是對的,一定要刪就是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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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723
速解:
1.既然處分書可以給被告,就沒必要給被告的代理人。
2.偵查中,告訴人未交付審判前,地位仍存在。所以要寄給告訴人。
3.辯護人就是被告的律師,告知是應該的,後續可能會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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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149
感謝 wak4763987 大大提點,是我誤會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大大意思。
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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