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不動產之分割而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專屬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C)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專屬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D)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統計: A(2193), B(377), C(805), D(3715), E(0) #2052504
詳解 (共 10 筆)
(A)因不動產之分割而涉訟者,得由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專屬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C)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專屬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D)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1. 就一些特別類型之案件,法律特別明定應專屬於某一法院管轄,並排除其他法院管轄,即為「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常見者有下列三種:
(1) 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
(2) 婚姻事件之訴訟,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等等,專屬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
(3) 親子關係事件之訴訟:關於收養方面的訴訟,例如:收養無效、終止收養關係、撤銷收養等等,專屬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3條第1項)。關於認領方面的訴訟,例如: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認領無效等等,則專屬於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
2. 就其他非屬專屬管轄之案件,則任一法律所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均得加以審理,即所謂「特別管轄」,常見者如下:
(1)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
(2)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
(3)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4條)。
(4)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例如:車禍求償案件,得由車禍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等等。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13 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第 7 條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第 8 條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12 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法學大意能拿高分的大概都具有準律師資格了...
看了 6F的回答,差點寫錯筆記了…
民事訴訟法以下已刪除囉,所以目前應該只有不動產才是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 九 編 (刪除) § 568
第 一 章 (刪除) § 568
第 二 章 (刪除) § 583
第 三 章 (刪除) § 597
第 四 章 (刪除) § 625
民事訴訟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3.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4.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力救濟)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
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