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如甲對乙提起 A 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管轄權;如提起 B 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管轄權。甲欲對乙合併提起 A 訴及 B 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合併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
(B)僅得合併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
(C)得合併向臺灣桃園或新竹地方法院提起
(D)不得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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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9), C(5215), D(735), E(0) #1806789
統計: A(64), B(49), C(5215), D(735), E(0) #1806789
詳解 (共 10 筆)
#2986599
第 248 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
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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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730
(筆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最大特點在於:對於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特定法院管轄,它既排除任何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特定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的管轄權,也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變更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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