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統計: A(5519), B(859), C(1536), D(2341), E(0) #706407
詳解 (共 10 筆)
被告 有數人 如有共同管轄法院者,(應)由該法院管轄。( 沒寫得就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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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台北市向分別住在台北市、高雄市的乙、丙購買座落在台中縣的土地一筆,買賣價款已經付清,但乙丙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
甲擬對乙丙起訴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向何地的法院起訴?(90高考法)
A台北地方法院 B高雄地方法院C台中地方法院
D可分別向乙、丙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答案是C
當存在多個被告,又有好幾個法院有管轄權,就要留心民事訴訟法20條:「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這條是什麼意思呢?
當
1.有數個被告、2.住所不在同一個法院,原則上是每個被告住所法院都有管轄權。
但是如果依照第4-19條管轄權規定,存在一個對每一個人都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麼就要在這個法院起訴。
台中地院,對乙對丙都是依照第10條2項、12條所產生的共同管轄法院,所以台北跟高雄就不能選了,只能選c台中地院。
簡答:
(1)民訴20,關鍵字【共同管轄法院】,甲+乙+丙 【共同】在【臺中】實施侵權行為;
(2)故【臺中地方法院】為施侵權行為地的【共同管轄法院】(民訴16)。
(3)民訴20,後段告訴我們由【共同管轄法院】處理。故答案為【臺中地方法院】。
更簡單來說,臺中地方法院 是 甲+乙+丙+丁的共同【交集】。統一由交集地法院處理,換句話說,就是讓以原就被原則分散的管轄權有了共同交集。
20條的意思是,如果有很多人共同被告,然後又符合4~19條的任一條,則4~19條裡的「得」就會轉成「應」。
(補充)
20條 的限制 讓人可以 抗辯法院無管轄權 ( 別人 去 無管轄法院 告的時候 )
但是 沒有 專屬管轄的 排除 應訴的適用
也就是 雖然 應該在A法院管轄
但是 被告在B法院 不抗辯無管轄權 為本案言詞辯論
還是有 應訴管轄的適用 ( 因為20條 不是專屬管轄 )
上上面回應 跟 這個圖片 都擷取於 民事訴訟法: 中華郵政.國營事業.臺灣菸酒公司.銀行考試 作者:蔡律師,高點出版,[國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