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19), B(859), C(1536), D(2341), E(0) #706407

詳解 (共 10 筆)

#975149
原則上根據民事訴訟法§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桃園、新竹、苗栗分別為被告住所地。
            又根據§22:「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桃園、新竹、苗栗皆有管轄權。

而題目為侵權行為,故亦適用§15:「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重點!
根據§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 適用§15,因侵權行為涉訟,由行為地法院管轄之規定。
641
6
#975969
回7F、8F,可以參我在5F的例子:「一般情況下,例如『住在臺北』的A對B『在高雄』實施侵權行為,根據§1,臺北的法院有管轄權,根據§15,高雄的法院亦有管轄權。」
   → 因為§15是寫「得」,所以臺北和高雄都有管轄權。

但是題目的條件有點不一樣;
§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 前半部份(藍色字)的意思是,被告四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在題目中就是,桃園、新竹、苗栗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 後半部份(紅色字)的但書則說,只要有符合§4~§19的情形,就只能適用該條;以這題來說,就是符合§15「因侵權行為涉訟」的情形,所以只能適用§15,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後半段「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中的「由該法院管轄」,就是排除一般情況(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皆有管轄權)的意思。
129
2
#975219
一般情況下,例如住在臺北的A對B在高雄實施侵權行為,根據§1,臺北的法院有管轄權,根據§15,高雄的法院亦有管轄權。

但這題是特殊情況,要注意§20,亦即「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 也就是說,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照理皆有管轄權,但法條後半的例外規定把它排除了,如果被告有數人,又同時有符合§4到§19其中一種情況,就只能依照§4到§19的法條來定其管轄。
→§15在該範圍內,因此就變成只有侵權行為地有管轄權了。


這題考得很細,考試時我也寫錯了 > <
101
0
#1112066

被告 有數人  如有共同管轄法院()由該法院管轄( 沒寫就是 )

 

( 轉貼 法律服務社 Blake HS  參考資料 )

甲在台北市分別住在台北市高雄市的乙丙購買座落在台中縣的土地一筆買賣價款已經付清但乙丙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

甲擬對乙丙起訴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向何地的法院起訴(90高考法)

A台北地方法院 B高雄地方法院C台中地方法院

D可分別向乙、丙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答案是C

 

存在多個被告又有好幾個法院有管轄權就要留心民事訴訟法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這條是什麼意思呢

 

1.數個被告2.住所不在同一個法院原則上是每個被告住所法院都有管轄權

但是如果依照第4-19條管轄權規定,存在一個對每一個人都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麼就要在這個法院起訴

 

台中地院,對乙對丙都是依照第102項、12條所產生的共同管轄法院,所以台北跟高雄就不能選了,只能選c台中地院。

參考資料

53
0
#3477416

簡答:

(1)民訴20,關鍵字【共同管轄法院】,甲+乙+丙 【共同】在【臺中】實施侵權行為;

(2)故【臺中地方法院】為施侵權行為地的【共同管轄法院】(民訴16)。

(3)民訴20,後段告訴我們由【共同管轄法院】處理。故答案為【臺中地方法院】。



更簡單來說,臺中地方法院 是 甲+乙+丙+丁的共同【交集】。統一由交集地法院處理,換句話說,就是讓以原就被原則分散的管轄權有了共同交集。

48
0
#978348
大概懂了~

20條的意思是,如果有很多人共同被告,然後又符合4~19條的任一條,則4~19條裡的「得」就會轉成「應」。
31
3
#975225
題目:三人在臺中市對丁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本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由共同法院管轄(第15條侵權行為地為臺中市)
27
1
#974781
民事訴訟法 第   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15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24
3
#1124154

(補充)
20條 的限制   讓人可以  抗辯法院無管轄權 ( 別人 去 無管轄法院 告的時候 )

但是  
沒有  專屬管轄的   排除  應訴的適用

也就是 雖然 應該在A法院管轄  

但是  
被告在B法院  不抗辯無管轄權 為本案言詞辯論

還是有  應訴管轄的適用 ( 因為20條 不是專屬管轄 )

php9txMTs#s-570,195

上上面回應 跟 這個圖片 都擷取於 
民事訴訟法: 中華郵政.國營事業.臺灣菸酒公司.銀行考試 作者:蔡律師,高點出版,[國營事業]
 

23
1
#1026358
侵權行為地--特別管轄
19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83972
未解鎖
105台抗234(裁)(共同管轄之認定)...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