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 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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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44), C(103), D(164), E(0) #1598518
統計: A(290), B(44), C(103), D(164), E(0) #1598518
詳解 (共 1 筆)
#2680249
原則上根據民事訴訟法§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桃園、新竹、苗栗分別為被告住所地。
又根據§22:「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桃園、新竹、苗栗皆有管轄權。
而題目為侵權行為,故亦適用§15:「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重點!
根據§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 適用§15,因侵權行為涉訟,由行為地法院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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