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 甲無照駕駛汽車,被警查獲,甲即提出新臺幣 2 千元,請免開罰。試問甲之行為應以何罪論處?
(A)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B)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之期約賄賂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違背職務之行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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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86), C(35), D(319), E(0) #159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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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344
行求(單方面)無論接受與否,我給你錢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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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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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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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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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之行為」,指的是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以正當方式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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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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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求」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不論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包含在內至於「期約」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若已達交付階段,即屬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犯罪態樣。(參照 58 臺上字第 884號判例要旨)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違法」的行為;「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故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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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違背職務行賄罪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都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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