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由原告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B)被告在臺灣住所不明者,由被告之雇主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專屬侵權結果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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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631), C(7362), D(717), E(0) #1928079
統計: A(513), B(631), C(7362), D(717), E(0) #1928079
詳解 (共 10 筆)
#3704660
A 被告
B 以外國人 在台之居所
C 民訴第10條
D 發生地 行為地 (民訴第15條)
煩死了 每個都鎖⋯
連最佳解都鎖-3-
如果阿摩真如官方所說是想促進知識流通才用鑽石制度
而不是想要$$$$$$
可否補助最佳解本人啊啊啊 讓有需要的人還是可以看 不會感到無助啊
連按讚拿Y幣都沒了⋯⋯@@
老娘偏偏不鎖
截圖以示負責

409
11
#3932297
整理一下: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由原告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B)被告在臺灣住所不明者,由被告之雇主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專屬侵權結果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A)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B)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C)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97
1
#3703418
回樓上
行為地=發生地
但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並沒有專屬結果發生地管轄法院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4
2
#3289309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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