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受乙詐欺,將其所有之 A 屋低價賣給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間 A 屋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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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6), B(944), C(298), D(7429), E(0) #1928083
統計: A(736), B(944), C(298), D(7429), E(0) #1928083
詳解 (共 10 筆)
#3706826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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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233
此題考兩個觀念:
1.不動產經登記發生效力-->有效
2.受詐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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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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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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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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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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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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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174
債權行為(買賣契約)
【民法第 92 條】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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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 條】
1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1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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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行使撤銷權之前,該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甲可以向乙表示撤銷其買賣 A 屋的意思表示,一旦撤銷權行使後,該法律行為將被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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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物權無因性理論,即使原因行為(買賣契約)因詐欺而得撤銷,乙已合法取得 A 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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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必須依民法第92條規定,同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
撤銷後,物權行為溯及既往歸於無效,乙取得所有權的原因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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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甲得依照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請求乙返還 A 屋並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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