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住所在臺北市的甲向住所在臺中市的乙借 50 萬元,雙方約定,到期甲應在乙的住所以現金清償債務。因甲到期未清償,乙要起訴甲請求返還借款,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
(B)僅臺北地方法院
(C)臺中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
(D)由上級法院在臺中或臺北地方法院中指定其中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4), B(1552), C(4104), D(70), E(0) #1023215
統計: A(1004), B(1552), C(4104), D(70), E(0) #1023215
詳解 (共 10 筆)
#1219692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後略)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371
2
#1220705
訟以原就被,雙方有契約,得從原或被
112
3
#1361965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台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B)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C)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D)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A)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B)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C)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D)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2 年 - 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試題(法制)#8998
答案:C
3F X小蜜蜂 高二下 (2012/11/29 15:16):17人 民訴510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乙債務人為自然人---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台中)管轄 |
52
0
#2554904
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 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初等法學大意#18815
答案:A
根據§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49
1
#1235544
就是因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與第12條。
所以我才會說「訟以原就被,雙方有契約,得從原或被」,白話解釋如下:
訴訟原則上以原告依被告住所地為管轄,但若雙方因契約涉訟,「得」 由約定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49
1
#2399107
台北是被告甲所在地
台中有管轄權是因為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在乙台中住所地清償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49
1
#1225121
林兄,這題相當的單純不邪惡,考國考有一重點,勿想太複雜,典委不過是拿題庫出來改改,不需延伸解釋!
22
3
#3109878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第22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其他摩友
16
1
#1368848
雙方約定,到期甲應"在乙的住所"以現金清償債務。→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