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向乙借新臺幣 20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下列有關甲乙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單獨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B)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甲不可繼續占有抵押物
(C)甲將抵押土地分割為二筆,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D)甲設定抵押權後,不得將抵押物再賣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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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3), B(175), C(4973), D(684), E(0) #1023218

詳解 (共 10 筆)

#2425002

A民法870:不得單獨讓與第三人。

B民法862:我用白話來解釋。當然可以繼續占有,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後,一樣可以住在抵押的房子,只是還不出錢會被銀行法拍。

C民法868(不可分性)

D民法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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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335
整理一下~~~~(A)乙得單獨將抵押權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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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896

【A】31.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A)從屬性
(B)不可分性
(C)共同性
(D)同時性


【B】9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稱之為: 
(A) 抵押權之追及性
(B)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C) 抵押權之從屬性
(D) 抵押權之代位性


【C】22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此為抵押權特性為下列何者? 
(A) 從屬性
(B) 不可分性
(C) 代位性
(D) 追及性


【A】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何者之效力? 
(A)追及效力 
(B)排他效力 
(C)優先效力 
(D)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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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026
1.債權分離: 

甲欠乙100萬,乙可以把其中的部份債權轉讓給他人. 
例如乙可以再把50萬的債權讓給丙,甲變成分別欠乙和丙各50萬. 
不過乙必須通知甲,如果甲還乙通知前就將100萬全還給乙,那麼丙向甲請求償還50萬,甲可以拒絕. 

當然,債務也可以分離,例如甲可以將債務的部份轉讓予他人. 
但債務的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 
所以甲要轉讓他的債務,要經過乙的同意. 

2.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抵押權和抵押品本身有不可分離性. 
例如,甲的房子設有抵押權100萬,抵押權人是乙. 
如果乙把抵押權轉給丙,不只100萬的債權要讓出,連對甲的房子的抵押權也要讓出來. 
不能只讓100萬的債權,對於甲的房子的抵押權卻自己留著.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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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907
筆記-抵押權
 
民法 第 870 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 第 860 條 (抵押權之意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 第 868 條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一)-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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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76

民法第860條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B)抵押人甲可繼續占有抵押物

民法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甲得將抵押物再賣與第三人


民法第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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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640

抵押權一定要跟著債權跑 -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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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81
(A) 乙不得單獨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民法第868: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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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958

簡答:

(1)案例:屋主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做貸款,以後房子如果被賣了,銀行有優先拿到錢的權利。

(2)抵押權的本質:民法860,所謂抵押權並非指銀行一定要佔有房子,而只是希望日後可以拿回【錢與利息】即可。

(3)結論:所以無論房子不動產,即【物】的本身如何被轉賣或分割,都不會影響銀行找你討債,優先拿回【錢與利息】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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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401

此題考點 抵押權的   (從屬性、不可分、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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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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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得單獨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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