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向乙借新臺幣 20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下列有關甲乙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單獨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B)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甲不可繼續占有抵押物
(C)甲將抵押土地分割為二筆,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D)甲設定抵押權後,不得將抵押物再賣與第三人
統計: A(1073), B(175), C(4973), D(684), E(0) #1023218
詳解 (共 10 筆)
A民法870:不得單獨讓與第三人。
B民法862:我用白話來解釋。當然可以繼續占有,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後,一樣可以住在抵押的房子,只是還不出錢會被銀行法拍。
C民法868條(不可分性)。
D民法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A】31.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A)從屬性
(B)不可分性
(C)共同性
(D)同時性
【B】9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稱之為:
(A) 抵押權之追及性
(B)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C) 抵押權之從屬性
(D) 抵押權之代位性
【C】22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此為抵押權特性為下列何者?
(A) 從屬性
(B) 不可分性
(C) 代位性
(D) 追及性
【A】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下列何者之效力?
(A)追及效力
(B)排他效力
(C)優先效力
(D)物上請求權
甲欠乙100萬,乙可以把其中的部份債權轉讓給他人.
例如乙可以再把50萬的債權讓給丙,甲變成分別欠乙和丙各50萬.
不過乙必須通知甲,如果甲還乙通知前就將100萬全還給乙,那麼丙向甲請求償還50萬,甲可以拒絕.
當然,債務也可以分離,例如甲可以將債務的部份轉讓予他人.
但債務的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
所以甲要轉讓他的債務,要經過乙的同意.
2.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抵押權和抵押品本身有不可分離性.
例如,甲的房子設有抵押權100萬,抵押權人是乙.
如果乙把抵押權轉給丙,不只100萬的債權要讓出,連對甲的房子的抵押權也要讓出來.
不能只讓100萬的債權,對於甲的房子的抵押權卻自己留著.
民法第860條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B)抵押人甲可繼續占有抵押物
民法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甲得將抵押物再賣與第三人
民法第870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抵押權一定要跟著債權跑 -從屬性
民法第868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簡答:
(1)案例:屋主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做貸款,以後房子如果被賣了,銀行有優先拿到錢的權利。
(2)抵押權的本質:民法860,所謂抵押權並非指銀行一定要佔有房子,而只是希望日後可以拿回【錢與利息】即可。
(3)結論:所以無論房子不動產,即【物】的本身如何被轉賣或分割,都不會影響銀行找你討債,優先拿回【錢與利息】的權力。
此題考點 抵押權的 (從屬性、不可分、追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