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A)從屬性
(B)不可分性
(C)共同性
(D)同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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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5), B(1669), C(47), D(23), E(0) #136528
統計: A(2325), B(1669), C(47), D(23), E(0) #136528
詳解 (共 7 筆)
#2809566
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因為就是因為有債權糾紛所以債務人才會把房產抵押給債權人
當債務還清時,當然抵押權就不存在.邏輯上來說 這樣就可以解釋為什麼要選從屬性(主性 從性 會有結束的一天)
而不是 不可分性(永遠會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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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29
參見
民法第868條 不可分性-抵押物分割
民法第869條 不可分性-債權分割
民法第870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
民法第868條 不可分性-抵押物分割
民法第869條 不可分性-債權分割
民法第870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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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38
先有債,才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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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623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
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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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386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跟著債權走,先有債權才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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