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另行聲請分案,更行起訴
(B)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原則上於訴訟無影響
(C)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起訴狀應記載全部請求金額,不得於事後補充聲明
(D)定法院之管轄,以準備程序終結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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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3938), C(698), D(387), E(0) #1806790
統計: A(307), B(3938), C(698), D(387), E(0) #1806790
詳解 (共 7 筆)
#2874637
(A) 行訴107、民訴253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第一項 第七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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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第一項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B)行訴110、民訴254
行政訴訟法 第 110 條 第一項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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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第一項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C)民訴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D)民訴27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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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381
(B)當事人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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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034
感謝奈特, 很仔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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