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乙間締結一贈與契約,若該契約有下列瑕疵,導致甲行使撤銷權,何種情形之撤銷,甲應對乙負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甲因輕率且無經驗,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B)甲意思表示錯誤
(C)甲被乙詐欺
(D)甲被乙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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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3), B(4297), C(267), D(170), E(0) #1806793
統計: A(1113), B(4297), C(267), D(170), E(0) #1806793
詳解 (共 10 筆)
#2874707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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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9170
15.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依當時情形顯失 公平者,稱為:
(A)詐欺行為
(B)脅迫行為
(C)暴利行為
(D)隱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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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763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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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056
A可看74條,CD請看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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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164
10F 其實很簡單,就是第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就是那個信字衍生所謂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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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968
因為看不懂法條,所以我腦內的小劇場是這樣想的:
假設甲跟乙說好要送一台遊戲機給他,但後來因故取消,甲因此要負擔賠償責任。
但只是送個禮物,沒送成還要賠償人家,那想必是送禮人犯了什麼嚴重的錯誤。
ACD看來都不是甲的錯,也不能怪他,所以就猜B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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