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遵循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法規發布前,原則上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定
(B)縣(市)規章發布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C)鄉(鎮、市)規約發布前,應報縣政府核定
(D)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應於發布前,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統計: A(343), B(242), C(465), D(3680), E(0) #1806772
詳解 (共 10 筆)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自治條例
有罰則(核定後發布)
分別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無罰則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 -發布後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報 縣政府備查
自治規則
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
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以我自己的方式整理了一下10樓姐姐的筆記
自治條例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 -發布後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後報 縣政府備查
有罰則
分別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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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
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A)直轄市法規發布前,原則上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定
無罰則備查就好,有罰則才要核定
(B)縣(市)規章發布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無罰則備查就好,有罰則才要核定
(C)鄉(鎮、市)規約發布前,應報縣政府核定
備查
(D)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應於發布前,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