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此一立法方式稱為:
(A)擬制
(B)推定
(C)反致
(D)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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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4), B(435), C(12), D(465), E(0) #1806773
統計: A(3734), B(435), C(12), D(465), E(0) #1806773
詳解 (共 7 筆)
#2868371
擬制:係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而為的法律效果之擬訂,即法律條文中「視為」的字樣。
民法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推定:係指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為無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的情事或已知的事理,以推論其法律效果,但若有相反的事實即反證存在時,即得推翻推定的法律效果。
民法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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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6886
視為=擬制法效果=視同 --->不能類推適用 (因不能舉反證 沒有翻轉空間)
類推=推定=亦同=比照=準用 --->可舉反正來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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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623
類推=推定=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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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552
視為 = 擬制,不得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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