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中華民國 99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曾受刑之 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此規定違反了憲法上的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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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1), B(3958), C(50), D(54), E(0) #1806765
統計: A(631), B(3958), C(50), D(54), E(0) #1806765
詳解 (共 10 筆)
#2980849
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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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170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2年12月20日 |
| 解釋爭點 |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
| 解釋文 |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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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799
大法官解釋該簡章之應考資格規定未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但抵觸同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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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280
反正就是可教化的人也是有權利的,不可一律與故意犯罪者一概而論,否則違反比例原則。"715"(想"棄(欺)我[715]",沒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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