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得依職權採取其中任一方法
(B)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有助於達成目的之方法
(C)行政機關應衡量採取之方法,對於人民權益是否侵害過大
(D)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對人民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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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6), B(672), C(283), D(324), E(0) #2138926
統計: A(5526), B(672), C(283), D(324), E(0) #2138926
詳解 (共 10 筆)
#3853602
A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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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495
都鎖起來捏==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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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386
(A)行政機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得依職權採取其中任一方法 行政機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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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880
行政機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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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699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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