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國家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侵害人民權利,係何種原則之表現?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法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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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1), B(43), C(636), D(198), E(0) #1856208
統計: A(5781), B(43), C(636), D(198), E(0) #1856208
詳解 (共 7 筆)
#3026703
比例原則意義:國家在實施公權力的作為,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比例原則係調和行政裁量權與人民權利之同時並存,故在干涉行政領域採最嚴格的審查基準。
依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1 )適合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目的正當)
(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手段必要)
( 3 )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限制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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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993
不擇手段侵害人民權利
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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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556
第 7 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目的上之適合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手段上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禁止過度原則、妥當性、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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