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關於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及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並禁其 3 年內考領駕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規定對於人民的行動自由、工作權造成限制
(B)此規定的目的在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大眾權益,與適合性原則相符
(C)此規定為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且尚乏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與必要性原則相符
(D)衡量酒駕對公共安全及對他人及駕駛人自身生命、身體造成之危害,相較對駕駛人之基本權利之限制, 兩者非顯失均衡,符合狹義比例原則
統計: A(2057), B(2839), C(1309), D(963), E(0) #2127358
詳解 (共 10 筆)
比例原則須具備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即狹義的比例原則)三子原則。
(A)此規定對於人民的行動自由、工作權造成限制 → O
(B)此規定的目的在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大眾權益,與適合性原則相符 → X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C)此規定為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且尚乏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與 必要性原則相符 → O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D)衡量酒駕對公共安全及對他人及駕駛人自身生命、身體造成之危害,相較對駕駛人之基本權利之限制, 兩者非顯失均衡,符合狹義比例原則→ O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禁止過度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69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理由書
1提出系爭案件所涉之兩個基本權:行動自由以及工作權,分別為憲法第22條以及第15條所保障,惟上開自由權利並非完全不得加以限制,在符合比例原則之情況下(憲法第23條),仍得以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
2於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的合憲性,目的正當(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
3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拒絕酒測罰則的合憲性,在刑法第185條之3增訂以及後續修法提高法定刑的背景之下,為避免出現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目的),並無其他相同有效之選擇,提高罰則係屬相對較為溫和之手段(檢驗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
4.檢驗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其認為酒測限制了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但保護的法益為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等等,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義務。而對於駕駛汽車為業或高度倚賴汽車之人尚涉及工作權之限制,但是既然身為職業駕駛人,更應遵守交通法規,具有更高駕駛品德,不得因涉及工作權之限制而受較輕之處罰。尚且,酒測程序中尚有警察勸導、告知之程序,其對於拒絕受測可能產生的相關罰則應有知悉,故綜上所述,上開條文對於工作權及行動自由之限制不違反比例原則。
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難道不是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嗎?
另外依照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http://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6%AF%94%E4%BE%8B%E5%8E%9F%E5%89%87&SYS=F
適當性原則有時也稱為適合性原則,所以私心認為本題嚴格來說沒有正確選項
回12樓,但依據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之資料,適當性原則其實也可稱為適合性原則。
本題目前實際上恐怕沒有正確答案。
還是他想考的其實是比例原則的另外一個新興的子原則:目的正當性原則?
但在國內法律見解上,目的正當性原則並不普遍,在其它考古題裡大多和適當性原則併在一起。
查詢過司法院裁判用語資料,也只見到三個比例原則子原則(適當,必要,衡量),
並沒見到正當性的描述。
回樓上:但適當性原則除稱為合目的性原則外,也有在文獻裡被稱為適合性、合適性原則,甚至有時目的正當性原則也會和適當性原則併在一起。 故難謂B 選項就是錯誤而無討論空間。
適當性原則不就是適合性原則嗎?何必一定要改成正當性原則......
回14樓:是聽說有人提試疑了。 畢竟這題在網上似乎有蠻大爭議。
看看考選部要不要修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