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製作書面紀錄
(C)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D)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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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319), C(1083), D(4525), E(0) #1856211
統計: A(229), B(319), C(1083), D(4525), E(0) #1856211
詳解 (共 10 筆)
#2964234
行政罰法第34條
(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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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460
D是檢察官才能做的事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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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618
行政罰法§34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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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105
D已經不是「行政罰法」之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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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768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略以)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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