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政黨被宣告為違憲理由,除該政黨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外,
下列何項同為該條規範內容?
(A)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B)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C)主張修憲
(D)主張公民投票
統計: A(496), B(6847), C(138), D(48), E(0) #1856196
詳解 (共 7 筆)
| 第 5 條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依據憲法規定,宣告政黨違憲解散的理由有兩大項,必須兩者擇一或皆符合:
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例如意圖分裂國家或被外國勢力滲透。
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例如主張暴力革命或推翻現有憲政體制。
其他選項例如主張修憲或公投,都是合法的民主程序,不能作為解散政黨的理由。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