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A)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
(B)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C)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行政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行政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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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6), B(523), C(269), D(412), E(0) #2592968
統計: A(4606), B(523), C(269), D(412), E(0) #2592968
詳解 (共 8 筆)
#4493561
題目是問『比例原則』,其三個子原則為:適當性、必要性(或稱侵害最小性)、衡量性(或稱狹義比例原則);依序為選項(B)、(C)、(D)。
(A)為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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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647
A為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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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010
目的適當性
手段必要性
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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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93882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傷害原則或禁止侵害過當原則,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包括合乎合適性原則(採取的(B)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必要性原則(在各種手段中必須(C)選擇對權利傷害最小的手段)、狹義比例原則( (D)手段造成的傷害必須小於目的所要達到的利益)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傷害原則或禁止侵害過當原則,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包括合乎合適性原則(採取的(B)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必要性原則(在各種手段中必須(C)選擇對權利傷害最小的手段)、狹義比例原則( (D)手段造成的傷害必須小於目的所要達到的利益)
(A) 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這個是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又包括法律優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指立法機關所訂的法律比行政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優越,行政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與所做的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和上層位階的法令,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指關於限制人民權利或加給人民義務等重大事項的規定,不許行政機關自己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定之,而要保留給立法機關以法律階層的法規來制定;也就是說,若行政機關想定一個關於限制人民權利或加給人民義務的重要規定時,就必須找出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依據,可說是「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優越原則:指立法機關所訂的法律比行政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優越,行政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與所做的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和上層位階的法令,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指關於限制人民權利或加給人民義務等重大事項的規定,不許行政機關自己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定之,而要保留給立法機關以法律階層的法規來制定;也就是說,若行政機關想定一個關於限制人民權利或加給人民義務的重要規定時,就必須找出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依據,可說是「積極的依法行政」。
(B) 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C) 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 行政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行政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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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488
A法律保留原則-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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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593
(A) 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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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7600
題目問:比例原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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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B) 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C) 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 行政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行政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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