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徵收人民土地應同時給與人民相當於市價之金錢彌補,該金錢給與之法律性質為何?
(A)國家賠償
(B)損失補償
(C)損害賠償
(D)準徵收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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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4775), C(397), D(350), E(0) #2592971
統計: A(342), B(4775), C(397), D(350), E(0) #2592971
詳解 (共 10 筆)
#4916006
既成道路本身是一種占有準徵收情形,依釋字400國家必須對既成道路徵收並給予補償
(因所有權人無法回收 亦得不到補償)
準徵收的救濟
1.原則宣告無效或排除侵害
2.例外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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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523
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乃不同之概念,損失補償乃合法政府行為致人民權利或法益遭受損失,因而構成特別犧牲者,政府應予補償其損失,謂之損失補償,其是否可補償,應依有公法上請求權者為限;而構成損害賠償,須符合招標機關有歸責之事由及須有實際損害或所失利益之發生等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9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惟其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s://www.pcc.gov.tw/ForumList1.aspx?n=7F220D7E656BE749&sms=273035CFAD9754C3&s=D90053BFCF0D742B&c=AAAE571211176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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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16
合法損失補償,違法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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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024
22 徵收人民土地應同時給與人民相當於市價之金錢彌補,該金錢給與之法律性質為何?
(A) 國家賠償>>因為公務員「不合法」的行使公權力(包括應行使時卻怠於行使),或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為這2種情形造成人民權益受到損害時,國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人民可以對國家請求「賠償」。by法律百科
(B) 損失補償>>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人民可以就其損失向國家請求「補償」。常見行政上損失的補償如:私人土地的徵收補償。by法律百科
(C) 損害賠償>>因為他人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在損害範圍內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侵權行為就是其中一個會使被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by法律百科
(D) 準徵收之侵害>>準徵收是國家不徵收私人土地亦不付任何費用,而強制將私人土地作為公共事業或公共利益之用。釋字第七四七號明確認為對於此種有徵收的事實而無徵收之名的準徵收,即使無法律規定人民仍有請求補償的權利。by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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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510
徵收人民土地應同時給與人民相當於市價之金錢彌補,該金錢給與之法律性質為何?
不知道這樣解對不對
(AC) 賠償 :比較像是國家不希望這件事情發生但是還是損害民眾權益時(如設施問題 沒意料到的損失)
(B) 補償 :因為要實行某計畫損害民眾權益(國家預料到要的計畫)
(AC) 賠償 :比較像是國家不希望這件事情發生但是還是損害民眾權益時(如設施問題 沒意料到的損失)
(B) 補償 :因為要實行某計畫損害民眾權益(國家預料到要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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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8293
【徵收之損失補償-合法行為】
國家公權力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特別嚴重的損害(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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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00號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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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25號 內政部就徵收補償費因待解釋未依限發放,徵收有效之規定違憲?】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
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
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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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違法行為】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2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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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
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2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2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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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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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徵收侵害之補償--資料from林清老師臉書】
國家行為雖然不法,但無故意或過失,卻直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例如:鄉公所埋設水管致地下水位下降而損害人民房屋之穩定性。
因為沒有故意或過失,並不適用國家賠償責任;又因為國家行為仍具有不法,亦無法適用傳統的損失補償,此時基於公平分擔原則,並類推適用徵收補償法理,國家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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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1 國家的不法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
2 公權力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性(無故意或過失)
3 不法行為與權利之侵害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1 國家的不法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
2 公權力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性(無故意或過失)
3 不法行為與權利之侵害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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