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須證明
(B)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效力不受影響
(C)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D)支付命令之異議,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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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988), C(699), D(3124), E(0) #2592978
統計: A(974), B(988), C(699), D(3124), E(0) #2592978
詳解 (共 10 筆)
#4519156
29 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須證明(釋明)聲請表明
民事訴訟法51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B)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效力不受影響(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519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C)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D)支付命令之異議,得不附理由(O)
民事訴訟法516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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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683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
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
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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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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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468
(A)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B)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C) 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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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171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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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債權人之請求須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2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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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84 條】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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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B)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C) 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D) 支付命令之異議,得不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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