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統計: A(298), B(241), C(1458), D(3872), E(0) #2592983
詳解 (共 10 筆)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民法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A)
民法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B)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C)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D)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甲),由他方(乙)受有定金(5000元)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249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甲)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5000元)不得請求返還。
甲自己的錯誤,應該用5000元當作對乙的賠償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249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乙)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10000元)。
乙有錯須賠甲,乙先返還原屬於甲的5000元(本不是乙的錢,故不算賠償),然後自己再賠5000元,故總計給甲10000元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249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甲、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5000元)應返還之
筆電的損壞,雙方皆沒有錯,故回復原狀(最初無契約時的狀態);甲不用賠,因此乙要還甲5000元,乙沒有錯,所以乙不用再多給甲5000元
D選項,乙因無名火燒毀筆記型電腦,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甲乙皆沒有責任,因此甲可請求乙返還定金,乙也無須賠償,視同自始未訂定契約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D) 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1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