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A)交通違規罰單
(B)支付命令
(C)怠金
(D)核課稅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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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2854), C(914), D(1791), E(0) #2592964

詳解 (共 10 筆)

#449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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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A)(D)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C)怠金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B)支付命令是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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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928

行政執行民事執行之差異:

(一)公法上之行政執行,原則上以行政機關自己所為之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無須經由法院之程序行政機關自己直接強制執行

(二)私法上之民事執行,須先由人民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差異: 

(一)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原則上為行政處分;執行機關,原則上為行政機關本身。

(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包括法院之確定判決、和解及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等,均得為執行名義;執行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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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350
支付命令: 1.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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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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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203
行政執行法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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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470
(A)、(C)、(D)皆是行政執行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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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13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搭配「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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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803
15 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A) 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執行;若選擇不繳納罰鍰,裁決單位將備齊相關資料查證是否有所得財產,查到所得財產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限繳日10年內再予強制執行俟求償時效消滅)。
 
(B)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裡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天內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C) 怠金>>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或對不應為作為卻為作為所做金錢上的處罰,它容易與罰鍰造成混淆,怠金只出現在行政執行法與強制執行法,罰鍰是普遍出現在行政法規裡。
怠金範例: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怠金),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D) 核課稅額通知書>>這個我找到的名詞是「核定稅額通知書」,財政部稅務署關於強制執行解釋如下:
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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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7249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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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通違規罰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交通違規罰單:裁罰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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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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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1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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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4 條】
1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B) 支付命令:民事之強制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1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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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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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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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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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怠金: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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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D) 核課稅額通知書: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核課稅額通知書: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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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
1 核定通知書、繳款書、罰鍰處分書之核定稅捐處分
2 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或重開行政程序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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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債務於法律規定租稅給付義務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即行成立,稅捐核課處分係確認納稅義務人租稅債務之具體數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終結核定程序後,其給付內容已然明確,即進入徵收程序,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核定之結果,請求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未自動依限繳納者,由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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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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