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A)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B)向原法院聲請延長期間
(C)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向原法院聲請再審
統計: A(364), B(1608), C(3060), D(782), E(0) #2592979
詳解 (共 10 筆)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在何種情形下可回復原狀?
因為不變期間就是一個強制性的日期規定,法院無法加以變更,例如上訴期間20日就是其中一種,一超過上訴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無法補救。
除非能符合本條的例外,假設因為「天災」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因為遲誤不變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可在上開原因消滅後10日(這個10日又是一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例如在上訴期間內感染新冠肺炎被強制住院隔離,導致無法遵期提出上訴,在痊癒出院後10日內,可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提出上訴,視為未遲誤不變期間。
自己生病住院,就可以回復原狀嗎?
雖然前面以罹患新冠肺炎為例,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只是罹患疾病,依最高法院20年度抗字第814號判例:「僅以患病為理由,而於疾病事實外,非更有不能委任代理或不能依其他方法以免遲誤之情由者,概不准更為該訴訟行為。」
若患一般疾病住院,如果神智尚清楚,實務認為當事人仍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不得回復原狀。但如果當事人重病住院,或患傳染病被隔離,可合理認為不易或不能委任代理人,應屬可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因為代理人的過失而遲誤不變期間,可否回復原狀?
假設民事訴訟委任家人或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出於自己的一片信任,千交待、萬交待,以為代理人會准時幫忙上訴,結果代理人竟然忘記了!可以主張此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嗎?
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531號判例:「因代理人之過失,遲誤不變期間者,在法律上實與因本人之過失遲誤者無異,不得為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所以代理人的過失就等於本人的過失,並不是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的理由。
寫給自己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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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
聲請回復原狀:原因消滅後10日內/已逾1年不得聲請
--> 民訴、訴願、行程法
1個月/1年:行訴
所以,這一題回復原狀,到底是考"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或是指,
上訴期間 "從逾期狀態回復到未逾期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