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一審之確定判決,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B)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 10 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C)上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聲明上訴標的、金額及理由於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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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341), C(2088), D(485), E(0) #2796655
統計: A(608), B(341), C(2088), D(485), E(0) #2796655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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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249
民事訴訟第444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C)。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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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464
(A)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未確定)判決,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B)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D)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聲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於原第一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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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9575
A-->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B-->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C-->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D-->-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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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560
(A)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未確定)判決,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B)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D)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聲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於原第一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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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711
確定判決就是定讞,不得再上訴
終局判決是此審級結束,可以再上訴
上訴:20日抗告:10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但得補正應先命補正
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上訴都是提上訴狀於原法院,再由原法院提交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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