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關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至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
獨任庭行之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應經原裁判
法院之許可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應經原裁判法
院審判長之許可。但經當事人以書面聲明合意上訴至第三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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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442), C(2688), D(856), E(0) #3092279
統計: A(285), B(442), C(2688), D(856), E(0) #3092279
詳解 (共 9 筆)
#5894160
(A)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至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庭行之
(D)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應經原裁判法院審判長之許可。但經當事人以書面聲明合意上訴至第三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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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386
❌(A)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427-1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至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獨任庭行之
民事訴訟法§436-1-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應經原裁判法 院審判長之許可。但經當事人以書面聲明合意上訴至第三審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436-3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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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5172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是為了快速審理標的金額輕微或案情單純的民事案件而設的程序,主要特色包括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審理程序簡化(例如原則上一次開庭)、訴訟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可適用,並在部分案件中納入強制調解程序。其目的在於降低訴訟時間成本與司法資源,提高效率。
(A)50萬以下
第一審判決不服,第二審仍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
原則上以第二審為終結。
除非訴訟標的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且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涉及重要法律見解,並經原判決法院許可,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B)第一審,得上訴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審理,用合議庭形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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