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決定駁回之
(B)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 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但重為處分時,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D)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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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589), C(581), D(2014), E(0) #3225268
統計: A(507), B(589), C(581), D(2014), E(0) #3225268
詳解 (共 10 筆)
#6097302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訴願法§80第1項本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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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236
訴願法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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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264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聯席,原處分機關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吧?所以訴願機關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得依法律做成更不利益的處分,為何C是對的...
反倒D才是對的吧,雖然過了時效而人民不得救濟,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行程法117條及121條魚確實知悉處分違法事由時撤銷違法處分阿...
我認知有錯嗎還是沒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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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652
訴願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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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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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少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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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530
提起訴願超過法定期限,原則上是不受理,可是當原處分具有明顯違法瑕疵,行政機關當然可以依照職權撤銷。D選項敘述欠缺但書(題目未提違法),所以撤銷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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