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程序,何者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A)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程序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C)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D)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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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439), C(1917), D(769), E(0) #2796648
統計: A(396), B(439), C(1917), D(769), E(0) #2796648
詳解 (共 8 筆)
#5198494
以下行為等同訴願,可直接打行政訴訟
公務員懲戒復審
會計師懲戒覆審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政府採購法申訴
教師法申訴再申訴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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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778
有關於「稅捐稽徵」的救濟程序為: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所以「復查程序」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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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664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
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
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
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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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901
訴願先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在立法政策上,針對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 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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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557
有關於「稅捐稽徵」的救濟程序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所以「復查程序」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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