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訴願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行政處分違法外,行政處分不當亦得提起訴願
(B)訴願的對象尚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C)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
(D)須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為前提
統計: A(299), B(384), C(3440), D(304), E(0) #2851606
詳解 (共 10 筆)
提起訴願之要件:
• 1. 訴願之主體: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2. 訴願之客體:
◦ (1)須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違反作為義務之消極義務。
◦ (2)須損害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或利益。
• 3. 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須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即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原處分機關為國家最高機關時,則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
原則:以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例外情形:向委託機關、或是無上級機關時,向原處分機關
訴願法第4 條 (訴願之管轄)
訴願法第1條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A),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D),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訴願法第2條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B),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D),亦得提起訴願。
原則上以「原處分之上級機關」為訴願機關
A) 正確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故除違法外,不當之處分亦得為訴願標的。
(B) 正確
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即怠為處分之訴願)。故訴願對象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C) 錯誤
訴願原則上係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法》第4條)。僅於原處分機關為最高行政機關(如中央各部會、各院)時,始向「原處分機關」本身提起訴願(同條第7、8款)。故「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之說法不正確。
(D) 正確
提起訴願須以訴願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或不作為)而受侵害為前提(《訴願法》第1條、第2條參照)。若未受侵害,則欠缺訴願利益,不合法。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 須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