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A)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行政處分不當
(D)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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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48), C(1817), D(164), E(0) #2822176

詳解 (共 7 筆)

#5278431

訴願法 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B)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D)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A)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法 18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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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098
摩友口訣:書期18能管在重範 (舒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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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392

訴願不受理之事由?———>訴願要受理,的意思,當然選:

(C)行政處分不當

4F補充

訴願標的:違法 不當

行政訴訟標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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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215

訴願標的:違法 不當


行政訴訟標的:違法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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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681
補充法條~ 第62條(訴願書之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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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926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A)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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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227

《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事,包括:

  • (A) 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依第77條第6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

  • (B)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依第77條第1款,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 (D)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依第77條第2款,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而 (C) 行政處分不當,屬於訴願實體審查之範疇。訴願機關應就處分之當否進行審理,若認為處分不當,得依《訴願法》第81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此並非程序上應不受理之事由。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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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41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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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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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訴願法 EN 第 77 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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